问题 | 银行追索权的相关知识 |
释义 | 银行行使追索权的方式: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获得拒绝证明后行使;持票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拒绝证明包括票据信息、拒绝事实、时间和签章;持票人应及时通知前手和其他债务人;未按期限通知需赔偿;按规定地址邮寄视为通知发出;持票人可选择任意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追索人获清偿时应交出票据和证明。背书是转让或授权行使票据权利的必要形式。 法律分析 银行行使追索权的方式: 一、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二、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拒绝证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主要记载事项; (二)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四)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所退票据种类; (二)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退票时间; (四)退票人签章。 其他证明是指: (一)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 (二)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三)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三、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四、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五、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六、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七、行使追索权的追索人获得清偿时或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就必须以背书的形式来进行。 结语 银行行使追索权的方式多种多样。持票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拒绝证明,并在获得拒绝证明后行使追索权。拒绝证明应包括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票据种类、事实依据、时间和签章等信息。持票人应在收到拒绝证明后3日内通知前手,并可以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通知。未按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权,但需赔偿延期通知造成的损失。持票人可以对任何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等权利。行使追索权时,追索人应交出票据、拒绝证明,并出具收据。背书是转让或授予票据权利的必要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 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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