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号权的特点有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商号权的特点和意义,包括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可以转让等。同时,文章也解释了商号和商标的区别,包括功能和作用、表现形式、使用的范围和效力等方面。 法律分析 商号权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相关,这意味着商号权与主体资格是同步产生的。其次,商号权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这意味着商号权的存在和主体资格的消失是相互关联的。 (二)是商号权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商号权具有排他性和专用性。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三)是商号权可以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二、商号是什么意思 商号即厂商字号,或商业名称。商号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商号权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定义的工业产权范畴,经过依法登记而取得的商号,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商号与商标的区别包括什么 (一)功能和作用不同商号是用来区分不同的企业,而商标是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一般一个公司和企业只能有一个商号而对于商标则可以根据不同的商品来注册商标,在一定情况下商号有些时候还能作为商标使用,而商标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以作为商号使用的。 (二)表现形式不同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商号一般只能用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是可以采用数字、图形、拼音、颜色和英文字母等来组合运用。这也可以看出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三)使用的范围和效力不同中国对于商标权的规定是商标一旦注册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有效的,而且商标权的使用年限规定为有效期十年,过期后可以进行续展;而商号权则有一定的区域限制,首先要通过国家工商局核准后在一定的区域内使用,但是商号的使用期限没有限制,一经通过就可终身使用。 拓展延伸 商号权特点:企业商号的法律保护 商号是企业的法定名称,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企业商号的法律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商号权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商号不仅是企业的名称,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企业可以通过商号权保护自己的品牌形象和声誉,防止他人对其商号进行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商号权具有地域性。在我国,不同地区的商号注册条件和保护措施略有不同。企业应根据其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选择合适的商号,以避免侵权行为。 三、商号权具有时效性。商号权的保护期限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一定的时效性。企业应尽快申请商号权,以免过期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商号权具有可撤销性。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申请撤销商号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商号存在不当注册、被冒名注册等情形。 五、商号权具有司法保护性。我国司法部门对商号权具有保护性,企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商号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企业应重视商号权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以维护自己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结语 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精神财产权属性、排他性和专用性,可以转让,但各国法律有所不同。商号是用来区分不同的企业,而商标是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商号一般只能用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而商标可以采用数字、图形、拼音、颜色和英文字母等来组合运用。商号权属于工业产权范畴,受到法律的保护。商号与商标在功能和作用、表现形式、使用的范围和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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