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是指在战时情况下,公民对国家、政府和武装力量征用其所属的房屋、车辆、场地等作战所需的物资,能够提供而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纯正作为犯的罪名有哪些? 1)遗弃罪。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4)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5)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6)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7)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8)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9)遗弃武器装备罪; 10)遗失武器装备罪 11)遗弃伤病军人罪 12)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13)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14)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5)丢失枪支不报罪 16)其他渎职性犯罪,如私放罪犯、玩忽职守等。 二、中国刑法战时逃避征召罪怎么立案? 中国刑法战时逃避征召罪的立案标准是:无正当理由经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或者采取自伤、自残等方式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