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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诈骗事件中员工如何保护自己
释义
    金融公司诈骗案件中,员工是否知情及参与决定了是否会被刑罚。明知公司从事诈骗且参与其中的员工将受到相应刑罚,需提供不知情的证据。员工职位及涉案关联也影响刑事责任。建议公司涉嫌诈骗时,不知情员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单位犯罪将受罚金处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被判有期徒刑。罪行严重者将受更严厉刑罚。
    法律分析
    针对越来越多的金融公司诈骗案件,有一些在金融公司工作的员工想要问作为小员工平日就拿几千块的工资,公司诈骗也并不知情,会不会被处以刑罚。这是需要根据这个员工是否知情及参与里公司的实际诈骗行为而定的。如果公司的员工明知道公司从事的是诈骗行为,而参与了诈骗行为的过程,就应当根据参与的诈骗金额数额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另外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不知情。还需要根据在公司内部职位状态来分析是否是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果该员工是管理人员的话,且与诈骗行为有关联的,涉案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该员工是普通小职员,未有事实表明参与管理预谋实施诈骗行为的,仅仅限于执行上级命令的,构成犯罪的可能性相对较小。根据具体犯罪情节,确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在这里建议,公司涉嫌金融诈骗,不知情员工应当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语
    对于金融公司诈骗案件中的不知情员工,是否会被处以刑罚,需要根据其是否知情及参与公司的实际诈骗行为而定。如果员工明知公司从事诈骗行为并参与其中,根据参与的诈骗金额数额,可能会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然而,如果员工是普通小职员,未参与管理预谋实施诈骗行为,仅仅限于执行上级命令,构成犯罪的可能性相对较小。根据具体犯罪情节,才能确定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建议公司涉嫌金融诈骗时,不知情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条,单位犯罪的处罚范围根据不同情节而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有相应的刑罚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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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8: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