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不可以。实习期间,实习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承办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四)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五)不遵守集中培训纪律; (六)其他不符合实习要求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