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购买野生动物立案标准: 1、非法购买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只以上或者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只以上的; 2、非法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价值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500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五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 “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