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非抚养方享有探望权,对方有协助义务。探视权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如有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情况,法院可中止探望,待情况消失后恢复。 法律分析 《民法典》关于探视权有如下规定: 一、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孩子享有探望权,且对方有协助义务。 二、探视权如何行使由男女双方自行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三、如果探视孩子的一方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拓展延伸 民法典中探视权的法律保障及实施条件 民法典对探视权的规定为保障家庭成员间的亲情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探视权是指未成年子女与离异或分居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之间保持亲密关系的权利。探视权的实施条件包括:首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探视权主体身份,即具备亲子关系或监护关系;其次,必须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确保探视对其身心健康的积极影响;最后,探视的具体安排应当合理、公平,并充分尊重各方权益。民法典的规定旨在维护家庭稳定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探视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结语 《民法典》对探视权的规定旨在保障家庭成员间的亲情关系,确保未成年子女与离异或分居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之间的亲密关系。探视权的行使应考虑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最佳利益,并遵循合理、公平的安排。这一规定为维护家庭稳定和子女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