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协助履行探视权的标准,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按约定将子女带给对方并接回孩子。行使探视权应明确方式和时间,并注重子女身心健康。根据民法典规定,履行协助义务的要求是将子女带给对方并按时接回。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如何算是协助履行探视权 民法典规定,抚养子女一方按协议的约定,将子女带到指定地点或者交给对方的,就算是履行了协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当事人如何行使好探视权 一是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 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 二是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 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 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 三是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 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 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行使探望权时,抚养子女一方按约定将子女带给对方,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回孩子,就算是履行了协助义务。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履行协助履行探视权的义务要求抚养子女一方按约定将子女带给对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回孩子。行使探望权时,当事人应明确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并确保其行使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学习成长。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通过遵守以上规定,当事人可以有效行使探视权,并履行协助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