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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转移所有权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转移所有权的概念和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登记主义原则,并探讨了所有权交付转移的方式和所有权的定义。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需要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而动产如车辆则需要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才能转移所有权。所有权交付转移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观念交付和简易交付。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
    法律分析
    转移所有权是指义务人将其所拥有标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权利人的过程。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它们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大,可移动,故法律对其所有权转移做出了登记的规定,如车辆,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
    二、所有权交付转移的方式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
    (1)拟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
    (2)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
    (3)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我国《民法典》未确认这种交付方式,这里仅作学理探讨。我国《民法典》分别于第226、227、228条确认了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
    3、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三、所有权的定义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对生产劳动的目的,对象,手段,方法和结果的支配力量,它是一种财产权,所以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是:产权是一个较大的概念,产权包括所有权。房地产所有权只是房地产产权中主要的一种。
    结语
    总结:所有权转移是指义务人将其所拥有标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权利人的过程。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对于动产如车辆,虽价值较大,但法律对其所有权转移做出登记规定,如需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所有权交付转移的方式包括现实交付、观念交付和简易交付。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送货上门、上门提货和代办托运。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二条\t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
    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
    (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二条\t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九条\t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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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9: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