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为20%。对已使用过一次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50%降低为30%。 法律依据: 《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第二条 贷款额度:职工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最高可贷45万; 补充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期房、现房),首付款交付后,允许申请贷剩余款的90%; 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大于住房商业贷款余额; 毛坯住房装修贷款不超过1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