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破产信托一般指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财产转移给信托财产管理人,保护基金的用途而设立的信托。在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可能会以抵押担保债权的方式向信托主张债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该抵押担保债权先于信托设立,则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优先满足。但是如果确实存在破产信托的情况,信托财产管理人应该优先偿还受益人的债权,而不是抵押债权人。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四十四条:“信托财产管理人应当根据受益人利益为先的原则,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优先履行清偿受益人权利义务。如受益人权利与抵押权、质权等债权相混淆,优先清偿受益人权利后,按照法律的规定满足债权人要求清偿其债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抵押法》第三十六条:“债务人以本人财产为抵押担保的,当事人应当约定债权优先顺序。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抵押权人的债权与同时设立的其他担保债权享有同等优先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七十六条:“企业破产法院在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下列各项债权:(六)破产清算时,未办理登记备案的抵押权、质权,但该抵押权、质权在破产财产进入破产程序前已经形成,并且该权利的申请程序符合法定要求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