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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成都积分入学有什么方法处理
释义
    成都积分入学流程包括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申报居住证积分,申请人应到受理窗口查询结果并打印。流动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需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证明,并按照2018年入学办法进行积分。入学条件以流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居住“两个满一年”为基本条件,其中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只需提供社会保险证明。成都市教育将根据《实施办法》制定2019年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通知,申请入学需提供什么材料,请及时
    法律分析
    成都积分入学流程如下:居住证积分每年申报一次,申请人应在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进行申报。申请人应到居住证签发地的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申报积分。9月15日,申请人可通过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本人积分结果并打印。流动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则应在入学前一年提前进行积分申报。
    二、成都积分入学条件
    11分的积分指标指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得分不能低于10分,合法稳定居住指标或累计居住指标不能低于1分;未积分的《成都市居住证》持有人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学,具体操作时可按照2018年入学办法即“社会保险及居住证明两个满一年”,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学。
    2014年起,成都市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其中要求流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居住“两个满一年”,按积分政策折算后积分为11分,延续了之前的入学条件。
    三、成都积分入学材料
    市教育将根据《实施办法》出台2019年流动人员随迁子入学通知,申请入学需提供什么材料,请及时关注成都教育网、成都招生考试网。
    四、《实施办法》制定的原则和依据
    以流动人员“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完善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流动人员随迁子女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7〕23号)制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当依法入学。而成都作为四川省的省会城市,其积分入学政策主要体现在成都市教育局发布的《成都市教育局关于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该文件,积分入学主要适用于具有成都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要想积分入学,适龄儿童、少年需要参加成都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入学申请。申请时,家长需要提供适龄儿童、少年的户口簿、出生证明、小学毕业证明等证明材料,以及房产证明(仅限住宅房产)等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积分入学政策并非适用于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根据成都市教育局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将不能享受积分入学政策:一是具有严重心理问题、精神疾病的学生;二是具有特殊才能的学生,如艺术、体育等方面的特长生;三是符合条件的学生军人、公安英模等家庭子女。
    另外,对于如何计算积分入学,成都市教育局也做出了详细说明。具体来说,积分入学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计算:一是适龄儿童、少年在成都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小学毕业考试中的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成绩;二是适龄儿童、少年在成都市教育局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考试中的语文、数学、英语等科目成绩;三是适龄儿童、少年在小学和初中阶段表现出的优秀表现、特殊才能等方面的情况。
    总之,《成都市教育局关于2021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了积分入学政策的相关信息。家长在办理积分入学申请时,应当仔细阅读文件,了解相关规定,以便为孩子争取到优质教育资源。
    结语
    成都积分入学流程如下:居住证积分每年申报一次,申请人应在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进行申报。申请人应到居住证签发地的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申报积分。9月15日,申请人可通过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本人积分结果并打印。流动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则应在入学前一年提前进行积分申报。申请人应到居住证签发地的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申报积分。申请人应到居住证签发地的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申报积分。流动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的,则应在入学前一年提前进行积分申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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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2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