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江苏省下月起,市区统筹范围66万名参保人员将统一启用新年度 社保缴费基数 。其中,企业职工月缴费基数下限从上年度的1369元提高到1583元,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月最低缴费基数从1650元提高到1750元。 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参加市区企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10065元和1583元;参加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17477元和3495元。据了解,此前单位申报2009年实际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高于上限或低于下限的职工.2010结算年度的社保月缴费基数分别按上、下限基数执行,其余职工按实际申报工资的月均数执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