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益法人作为担保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
释义 | 担保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一般保证就是当借款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由担保人承担债务。这种情况需要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借款人经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还款,由担保人代为还款。连带责任保证一旦借款人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没按时还款,出借人既可要求借款人还钱,也可以要求担保人还钱。担保人代为偿还欠款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公益法人是“营利法人”的对称。以谋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法人,如教育、医疗、宗教、慈善、学术等团体。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公益法人的成立要经主管机关许可。实际上,还可能存在一种既不以公益为目的,又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如同窗会等。 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的情况: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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