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失相抵的性质是啥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过失相抵规则,该规则旨在保护加害人,减轻其赔偿金额,同时平衡并保护各方的利益。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都有相应的规定。该规则的前提是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有可相抵性。受害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错的大小影响加害人责任减轻的程度。该规则的结果是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另外,文章还介绍了共同侵权人的认定问题,共同侵权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 法律分析 自从过失相抵规则出现以来,它一直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的重要规则。这一规则旨在保护加害人,减轻其赔偿金额,同时平衡并保护各方的利益,使侵权归责和责任范围的确定更加科学化和合理化。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都有相应的规定。 过失相抵规则,又称为与有过失规则,是指被害人与有过失者,得减轻或免除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就是说就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受害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可依其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对于该规则可作以下理解:第一,该规则的前提是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责任就无需相抵,责任是相抵的内容。该责任具有可相抵性,即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受害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是故意,可能是过失。过错的形态和大小影响到加害人责任减轻的程度。第三,该规则的结果是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共同侵权人是共同被告吗 对共同侵权的责任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应当在起诉时一并列为被告起诉,不能分别起诉。如果经法院通知,原告仍不愿意将共同侵权人共同起诉的,视债权人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权的,但在确定全部赔偿时要适当扣减该部分共同侵权人的应分担的数额。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分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这就是说,共同侵权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共同侵权怎么认定 (一)存在加害行为,且行为人为复数,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这些人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三)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具有统一性,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同一的。 (四)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拓展延伸 过失相抵规则是法律领域中的一种重要原则,它指的是在民事责任中,由于受害人的过错或者过失导致损害的,部分责任应当由受害人自行承担。这一规则的法律性质在于它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使得受害人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让加害人更加谨慎地行事,减少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过失相抵规则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它对于受害人的过错或者过失的程度没有明确的标准,容易导致加害人滥用该规则,从而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该规则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受害人自身的过错导致的损害,是否能够构成过失相抵的范畴就存在争议。 因此,在法律实践中,需要谨慎处理过失相抵规则,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公平合理地确定责任承担。同时,对于该规则的不足之处,需要通过法律修订等手段进行完善和改善,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结语 过失相抵规则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的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加害人并减轻其赔偿金额。该规则适用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时,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也对共同侵权责任做出了规定。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存在加害行为、行为人为复数且具有共同过错、损害后果具有统一性和因果关系等要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八条\t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一条\t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四条\t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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