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2、涉及身份关系的; 3、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