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湘潭户口迁移办理需要什么费用 |
释义 | 湘潭户口迁移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和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并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如果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需要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并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如果公民要迁往边防地区,则需要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法律分析 一、湘潭户口迁移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湘潭户口迁移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结语 根据上述材料,湘潭户口迁移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办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和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而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需要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则需要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因此,办理湘潭户口迁移需要遵循相关规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关于领取户口迁移证缴纳工本费项,公安部于1975年9月15日“关于取消户口迁移证收工本费的通知”中已予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刷。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