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收到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做账时: 1、 增值税 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税额,故做会计分录时应体现出相应的税费。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 2、普通发票不可以做抵扣,故税费不需单独体现。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法律客观: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