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限定:“城市市区的土地隶属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乡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限定隶属国家所有的以外,隶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隶属集体所有。”根据法律限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隶属国家或者集体;公民的自留山、自留地,所有权隶属集体。而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能够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等,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因为遗产必须是公民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农民经营的自留地、自留山的收益,如种的庄稼、果木、药材等,则为农民个人所有。农民离世后,这些收益能够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另外,因为我国农民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是按家庭人口、劳动本领。以农户为单位分配的,通常不作过多调整,以保持其稳定性。家庭个别人员丧命,并不妨碍农户其他人员对自留山、自留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但并不是继承,只是家庭共有生活人继续经营和使用。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久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散的,宅基地的所有权隶属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隶属私房屋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