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接受人民的监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有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