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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诉的审查咋处理
释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方式进行。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申诉的处理时间也有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申诉不符合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如果申诉人对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方式进行。至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如何受理、审查申诉,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然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先决条件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就决定了他们提出的申诉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申诉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人有权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包括:
    1.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2.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
    3.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处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人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进行驳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3. 行政复议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进行审查,并在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 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包括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供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公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
    结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方式进行。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审查申诉。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申诉不符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书面通知驳回;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如果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12-29)\t第七条\t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按指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02-06)\t第一百二十六条\t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裁定再审,并通知当事人;经审查,决定不予再审的,应当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10-13)\t第十四条\t再审申请人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尚未立案的,人民法院退回已提交材料并记录在册;已经立案的,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撤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但有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等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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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7:2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