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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案人员过失如何认定和追责
释义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第八条规定,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如何追责
    如果自己被犯罪嫌疑人侵害,得先报案,立案后公安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由法院审判,具体追查和审判由公检法部门处理,被告人可委托律师辩护。
    办案人员应收集哪些证据
    办案人员应收集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办案人员不尽力什么罪名
    办案人员不尽力,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会构成玩忽职守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侦查阶段律师办案人员做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公安机关调解人员是否计入办案期限
    公安机关调解计入办案期限,只有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该内容由 张心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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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0: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