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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是深户能在深圳离婚吗
释义
    深圳户口的夫妻,若双方或一方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可通过速裁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对于双方都是外地户口且自愿离婚的情况,可以到法院办理速裁离婚,需要提供户口簿、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照片等材料。若其中一方不同意离婚,需提供被告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离婚需要提供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子女证明、财产清单等材料,并经过法院调解和审理后作出判决。
    法律分析
    不是深圳户口可以在深圳离婚。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在深圳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可以到法院通过速裁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1、双方都是外地户口的又都自愿离婚的,不能在深圳的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如果其中一方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并有相关的居住证明,可以按诉讼离婚的方式到法院办理速裁离婚,办理离婚所需要的时间、法律效力和在民政部门办理的完全一样,离婚需要的材料有四个,分别是: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1寸单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离婚速裁是通过法院快速调解离婚的一种方式。速裁离婚和协议离婚相同的是,双方都同意离婚;不同的是速裁离婚要到法院办理,而协议离婚要到民政部门办理。
    2、双方都是外地户口的,只有其中一方愿意离婚,另一方不愿意,这种情况就要提供被告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向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判决。诉讼离婚的流程如下:
    (1)带齐当事人的身份证件、起诉状以及副本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诉讼离婚的具体需要准备以下五种证件与材料:
    a、离婚起诉状。
    b、夫妻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
    c、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d、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
    e、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名称、规格、件数、价值等方面的内容。
    (2)人民法院审查通过的,予以立案;
    (3)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4)调解成功,制作调解书;
    (5)调解无效,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6)在法庭进行审理后,由法院依法进行判决。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当事人起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1)婚姻关系证明;
    (2)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
    (3)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4)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5)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6)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8)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深圳居民可以通过速裁方式办理离婚手续,具体需要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照片等材料。对于双方都是外地户口的情况,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需要提供被告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离婚需要准备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单等材料。法院将根据双方的请求和证据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离婚当事人还可以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感情破裂原因、子女情况、财产清单、经济收入、住房情况等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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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1:3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