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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协助无罪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立功?
释义
    协助抓捕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认定为立功,根据刑法规定,提供重要线索可以减轻处罚。在同案犯身上立功有具体规定,揭发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罪行可以被认定为立功,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也算是立功表现。具体情形包括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将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指认同案犯、带领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抓捕同案犯,或提供新的联络方式和藏匿地址。提供基本情况或旧联络方式不算立功。
    法律分析
    一、协助抓捕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立功
    刑法规定,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可以认定为立功。所以协助抓捕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认定为立功。
    《刑法》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如何在同案犯身上立功
    在共同犯罪中,在同案犯身上立功的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1、揭发同案犯犯罪罪行的,不属于立功,而是属于自首的必备要件。
    因为依据规定,自首的前提是交待本人罪行,立功是揭发他人罪行,而共同犯罪中的所有犯罪人应当视为一个整体,若想自首仅仅揭发自己的罪行不够,所涉及的其他同案犯的罪行也是其犯罪组成的一部分,不能视为他人的犯罪,所以此时不能认定为立功。
    2、揭发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罪行,经查证属实,属于立功。
    因为在同一起共同犯罪中,各个犯罪分子的罪行才会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但如果同案犯有犯与本案无关的其他罪行,是没有共同意志的,因此,依据规定,揭露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罪行,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立功。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在内,只要真正起到“协助”的作用,都可以算是立功表现。
    可以认定为犯罪分子有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具体情形如下: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同案犯的;
    (3)带领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抓获其他同案犯的;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案犯其他案件犯罪之后新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该犯罪分子仅仅提供的是同案犯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的,不算立功;或者提供的是同案犯实施犯罪前和犯罪中的旧联络方式和所在地的,也不算立功。
    结语
    通过协助抓捕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认定为立功。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提供重要线索以侦破其他案件,被视为立功表现,可减轻或免除处罚。在同案犯身上立功的具体规定包括揭发同案犯之外的其他罪行、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等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仅提供同案犯的基本情况或旧联络方式并不算立功。通过以上方式,可以在同案犯身上立功。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人民警察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百零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五十条 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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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6:3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