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承担责任吗 |
释义 | 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承担责任吗 依据我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的,造成损害发生的,生产要承担赔偿的责任,但生产者能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等的情形除外。 相关法律规定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情形的。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常见的假冒伪劣商品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假冒他人商品的产地、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 (三)虚构企业名称的商品; (四)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五)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 (六)名称与质地不符、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或者主要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 (七)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冒用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八)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的商品; (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的商品; (十)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十一)无标准、无检验合格证的商品; (十二)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商品; (十三)未按有关规定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的商品; (十四)处理商品(含次品、副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或“次品”、“副品”、“等外品”)字样的商品; (十五)生产、经销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或未按规定提供使用说明的商品; (十六)限期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或未如实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时间的; (十七)未按规定标明产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其他项目的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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