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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哪些行政强制措施
释义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和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强制措施的运用问题。行政行为的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不同点主要在于:
    1、适用的主体不同。行政强制只能由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适用,即使是在行政机关需要申请法院来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这一行为的主体依然应当是行政机关,因为只有在行政机关向法院提起申请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进行审查和执行,法院不得主动执行。而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对有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适用,其他机关或组织无权适用。
    2、适用的目的不同。行政强制的适用,是为了预防或制止相对方违法侵害或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的相同状态。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排除影响行政诉讼活动的障碍,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行政强制所依据的是行政法律、法规。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所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律规范。一个依据的是实体法,一个依据的是程序法(这里是指作为程序法的行政诉讼法)。
    4、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强制大都具有可诉性,一旦违法或适用不当,相对方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就要承担败诉或侵权赔偿责任。而对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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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2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