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产者应对产品质量负责,要求产品符合三项标准:不危及人体健康、具备使用性能、符合产品标准;标识符合包括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等;特殊产品包装需符合特定要求,如剧毒、易碎等。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具体要求为以下三点: 1、产品应符合内在质量要求。若产品质量能满足以下三点要求,则为合格产品: (1)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于存在使用性能缺陷的产品,应作出说明; (3)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前两项为默示担保条件,后一项为明示担保条件。 2、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要求。包括合格证明、产品名称、厂家和厂址、产品规格、安全使用日期、警示标志等。 3、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特定要求。特指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有特殊的要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