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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
释义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程序如下:
    1、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治安案件的行政复议程序,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2、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3、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4、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的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的职责具体如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检查、监督全省公安工作;
    2、组织指导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事件;
    3、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
    4、依法管理国籍、口岸边防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省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5、组织实施消防管理及监督,协助各级政府落实消防法规的各项措施;
    6、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维护公民的日常生活安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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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22:4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