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方面这是对他们之前服役经历和工作能力的肯定。因为各方面过关,所以他们可以省去义务兵的服役阶段,直接以军士的身份服役,这是一种信任,也是一种自信;一方面,这样的方式,也可以缩短岗位任职的过程,让这些成熟的士兵可以直接走上站位,缩短战斗力形成的时间;最后,这更是一种导向,让士兵的职业生命得以延续和累加,提升他们的职业自豪感和获得感。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再次入伍,优先安排到原服现役单位或者同类型岗位服现役;具备任军士条件的,可以直接招收为军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