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吗 |
释义 | 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调查取证交换具特征 (一)证据交换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所谓证据交换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是指交换证据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这里的当事人包括了,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换言之,证据交换中虽然除了当事人之外,还有其他的一些人员,如法官、书记员、翻译人员、诉讼代理人等,这些人员虽然参加证据交换活动,但不是证据交换的主体。 (二)交换的程序具有法定性 所谓证据交换的程序具有法定性,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的步骤、方式以及后果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行加以变更。 (三)交换的形式具有双向性 所谓交换的形式具有双向性,是指证据交换在性质上是一种双向性的对等的诉讼活动。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另一方披露、展示自己的证据资料后,便有权要求对方向自己披露和展示其所拥有的证据资料,即证据的交换绝非单向的证据披露、展示,而是双向的证据交换。证据交换的这一特征是由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基本原则所决定的。 (四)交换的后果具有失权性 交换的后果具有失权性,是指当事人如果不按照法律的规定交换证据,除特定情形外,依照法律规定将丧失提出该证据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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