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备案和网签房子是自己的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商品房备案和网签的相关知识以及它们与二手房网签和备案之间的区别。商品房备案和网签房子是属于购房者自己的,而二手房网签和备案则是为了规范房地产企业的房屋销售行为,防止一房多卖的现象。网签不具有备案的法律效用,而备案需要到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才能实现备案的法律效力。新建商品房网签和备案程序是在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由买卖双方在网上签约,最后由开发商持合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法律分析 一、关于商品房备案和网签,这些房子是否属于您所有? 商品房备案和网签房子是属于您自己的。而二手房网签和备案之间存在一个区别:网签是一个网络化管理系统,旨在规范房地产企业的房屋销售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防止开发商捂盘和“一房多卖”。而备案是根据我国建设部所颁发的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办法第十条同时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两者的共同作用都是为了杜绝一房多卖的现象,当我们要注意的是,网签是不具有备案的法律效力的,仅仅为了实现备案的管理效果。办理好网签后如要实现备案的法律效力还必须要到当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合同备案的具体流程 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后,开发商会将购房合同集中递交到房管局进行备案,此过程一般需要三十天时间。如购房者为按揭购房,待合同在房管局备案完后,还需再将购房者的所有贷款资料递交给按揭银行进行审核,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此过程的办理时间一般也需要三十天左右(视不同银行工作情况而定)。待以上手续全部完成后,签约中心会通知客户领取购房合同。 如果已经备案成功,但是还不能拿到购房合同,可以让开发商告诉备案登记号,之后可以直接在网上查询到相关的备案情况。 二、商品房、二手房网签和备案程序大不同 新建商品房网签和备案程序是:在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由买卖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网上签约,双方签署合同,最后由开发商在合同签约后持合同、购房资格核查材料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交易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备案,在合同上加盖备案章。 二手房网签和备案程序是不同于新建商品房的,这主要是因为房屋买卖的方式不同。一个是期房预售,一个是现房交易,还有取得房屋权利的过程也不同。一个是从买房到办证有一个长时间周期,一个是交易、办证。 在当代社会房屋尤其是商品房在进行买卖的时候,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手续办理,而现在最常见的就是在网络上进行一个签约,最后就是到线下来备案,这种备案的话都必须有当事人来亲自的进行,也就是房屋必须要属于所有权人,所有才能够有权利行使这些事项。 拓展延伸 商品房备案和网签是房地产交易中的两个重要环节。备案是指开发商将商品房的基本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报告,以便于政府进行监管和管理。而网签则是指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交易中通过互联网进行合同签署和备案的行为。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品房备案和网签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们有一些区别。首先,备案是由政府主导的,而网签则是由开发商主导的。其次,备案的目的是为了政府监管和管理,而网签的目的是为了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和备案。最后,备案的效力要强于网签,因为备案是由政府主导的,而网签只是一种合同签署方式。 总之,商品房备案和网签都是房地产交易中的重要环节。备案和网签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们的性质和目的不同。备案是为了政府监管和管理,而网签是为了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和备案。 结语 本文介绍了商品房备案和网签的相关知识,指出这些房子是属于购房者的,而二手房网签和备案则存在一些区别。新建商品房的网签和备案程序由买卖双方在网上签约,然后开发商持合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备案手续。而二手房的网签和备案程序则与新建商品房不同,主要是由于房屋买卖方式和取得房屋权利的过程不同。最后,提醒读者在房屋买卖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手续办理,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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