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工作住房公积金怎么取 |
释义 | 公积金提取流程: 1、单位经办人到银行服务网点领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现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印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管理中心集中户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业务大厅或区县分中心管理部柜台申请; 3、职工按照规定携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服务网点(区县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工作人员审核职工提供的资料合格后,为职工办理提取审核,打印《受理回执》交职工确认,将《受理回执》的一联和证明材料原件交给员工; 5、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 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 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四章 第十五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应提供相应信息、材料,并对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管理中心进行书面承诺,授权同意管理中心对职工提取申请信息进行联网核查。管理中心应对职工个人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 单位或职工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1个工作日内将提取额直接划入职工本人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单位申请将提取额划入单位结算账户的,应经职工同意。如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应经职工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受遗赠人同意。 管理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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