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抱养孩子需要的上户口手续,先要办理收养登记,然后由孩子的养父母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孩子的相关收养证明文件到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登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依法按程序办理孩子的落户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收养人条件有:,1.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2.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3.年满三十周岁;,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5.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的关系的解除权的。,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