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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强制执行应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释义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一、法院强制执行期限一般是多久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期限为六个月,从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强制执行程序:
    (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二)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三)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四)行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
    (五)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执行令。
    (六)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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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5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