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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郑州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征是什么?
释义
    本文介绍了郑州政府信息公开的特点和意义。政府信息公开具有行政性质和权利性,以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为基础,以行政权力为基础。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例外性,不是所有政府信息都可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政府进行信息公开能够很好让人民了解政府,监督政府,方便政府工作的开展。对于这样利国利民的政策,我们国民要保持高度的自信,政府也应该加强自身建设,加快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式。
    法律分析
    郑州政府信息公开的特点之一是具有行政性质。政府信息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公开同样具有行政性。一方面,政府信息是与行政行为有关的信息,或者是政府机关以职权获取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是与政府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有关,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或其结果的表现形式,没有行政权力,就没有我们所说的公共信息,也就没有政府信息公开。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也需要行政权力的运行,信息的产生离不开行政权力,信息的公开同样离不开行政权力,有时信息公开的过程也就是信息产生的过程,行政性贯穿始终。
    权利性
    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权利性。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现代宪政观念告诉我们,政府是否应当公开信息,是否向民众提供信息,这并不是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这种权利是民众所享有的宪法权利。所以说,民众需要什么信
    息,政府就要提供什么信息,只有这样,相应的宪法上的权利才能够实现。公民个人根据宪法权利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自由地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和公共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例外性
    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例外性。并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是不可予以公开的。政府所掌握的很多信息是具有“秘密”等级的,这是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当政府信息的内容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公开会影响国家的利益时,其公开就会受到严格禁止,并通过《保密法》予以严格规制。所以,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例外规定,并且,由于对可以公开的信息难以一一列举,因而,在立法技术上,一般把例外信息作为研究的重点,除去例外信息以外,其余政府信息均应当公开。
    依托载体
    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政府信息是无形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体现出来,一定的方式实质就是一定的载体的表现形式。比如,通过政府公开刊物刊载出来,通过设立阅览室展现出来等等,这些表现形式均离不开一定的载体,所以说,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离开载体,政府信息无法传递。载体的范围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纸张书面形式,也可以是电子形式,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获得信息的方式更为普及,但是,不同的载体的成本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法律的规定与选择。因而,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的特性,尽管不显得那么重要,但是,它却影响着信息的传递,甚至也直接影响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的确定。
    政府进行信息公开能够很好让人民了解政府,监督政府。这样一来人民对国家的工作方针有明确的认识,我们也能够对政府工作做出基本的理解,从而方便我们政府工作的开展。对于这样利国利民的政策,我们国民要保持高度的自信。政府也应该加强自身建设,如同郑州政府信息公开一样,加快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式。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同时,该条例也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程序和监督措施等细节。
    在郑州政府的信息公开中,其行政性质与权利性得到了充分体现。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以方便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监督。同时,政府也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总的来说,郑州政府信息公开的特点是行政性质与权利性并存,既体现了政府的服务性质,也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这有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推动政府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结语
    政府信息公开是郑州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具有行政性质和权利性。其目的是让公民获得政府信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同时,政府信息公开也具有例外性,不是所有政府信息都可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尽管在立法技术上,一般把例外信息作为研究的重点,但除去例外信息,其余政府信息均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公开能够很好让人民了解政府,监督政府,方便政府工作的开展。政府也应该加强自身建设,如同郑州政府信息公开一样,加快实施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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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1:4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