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过程中,当事人有下列权利: 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必须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这一原则的要求,一是纠纷的受理,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而且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者不愿意接受某个组织和个人的调解,或者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均不能强迫之;二是在调解的过程中,对当事人必须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开导、说服,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偏袒和压制的办法;三是经调解达成协议,其是非界限、责任承担、权利义务内容,必须由当事人自愿接受,不得强加于人。 二、合法合理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这一原则要求,一是人民调解活动必须合法,其调解范围、程序步骤、工作方法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调解行为规范、公正、合理;二是调解民间纷纷的主要方式是以国家法律、党和政府的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对当事人进行说服 教育 ,使当事人按照法律、政策和道德,分是非、辨责任;三是纠纷调解的结果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背法律、政策和道德的要求,不能用本地的“土政策”代替法律,也不能在法律与情理发生抵触的时候违背法律的规定,无原则地求得纠纷的平息。 三、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 法院 提起诉讼,不得因未经调解而限制其诉讼权利。在调解民间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都可以中断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当事人仍然有权利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纠纷及其协议予以裁判。如:有的调解协议注明“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起诉讼”,这一条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当然,当事人也负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反悔。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以人民调解协议起诉。一方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以人民调解协议抗辩。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人民调解并不是强制性的,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