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再生育服务证办理地点 |
释义 | 该办法要求申请再生育的夫妻需申请《再生育服务证》,否则将无法进行生育。一孩和二孩是不需要申请的,而生育三孩才需要申请《再生育服务证》。新版证件实施后,各地不得再发放旧版证件。申请单位为夫妻可以在任何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进行登记,也可在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登记。申请流程包括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在户籍地的村(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重庆市再生育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申 法律分析 根据重庆市卫计委于2016年6月12日发布的《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申请再生育的夫妻需申请《再生育服务证》,否则将无法进行生育。 需要注意的是:一孩,二孩是不需要申请的。夫妻生育一孩、二孩,生育登记服务机构对登记对象进行现场登记、核实信息,对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当场发放新版《生育服务证。 只有生育三孩才需要去申请《再生育服务证。不了解这两个证件的市民们需要将这两个证件区分开。 新版证件实施后,各地不得再发放旧版《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此前已经发放的,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持证人要求更换新证的,原发证单位可以为其换发新证。 重庆再生育服务证办理地点: 申请单位:夫妻可以在任何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进行登记,也可在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登记。 发放单位:审批单位 申请流程: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在户籍地的村(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如实填写《重庆市再生育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女方一寸免冠近照等。 1.再婚的需提供是否共同育有子女的证明、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需包括户主页、人口增减页、申请人本人人口登记页及小孩登记页或者出生医学证明等。 3.户籍是本市的由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法人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户籍是市外的由户籍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4.以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组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符合再生育条件。 《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有效期3年,如果在规定有效期内未生育的,可按照规定重新申请。 拓展延伸 重庆再生育服务证是重庆市针对再生育政策实行的一项公共服务,旨在为符合再生育政策的家庭提供帮助和支持。根据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再生育服务证的办理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 再生育政策范围内,符合政策规定并具有一定条件的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 再生育政策范围内,符合政策规定并具有一定条件的申请再生育的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 再生育政策范围内,符合政策规定并具有一定条件的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5. 双方需要填写《再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值得注意的是,办理再生育服务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如有不实或漏填,将无法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此外,办理再生育服务证的程序也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将无法办理。 结语 重庆市卫计委发布的《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需申请《再生育服务证》,否则将无法进行生育。一孩和二孩是不需要申请的,而生育三孩才需要申请《再生育服务证》。新版证件实施后,各地不得再发放旧版证件。申请单位为夫妻可以在任何一方户籍所在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进行登记,也可在女方现居住地的村、社区或乡镇、街道登记。申请流程包括填写《重庆市再生育审批表》并提交材料,审批单位为发证单位。申请材料包括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女方一寸免冠近照等。 法律依据 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10-23)\t第五十条\t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05-11)\t第十条\t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殡葬管理条例(2012-11-09)\t第二十一条\t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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