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2019年度佛山市企业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基数的通知》(佛人社〔2018〕340号)和(佛人社〔2018〕333号),佛山市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5599元调整为6059元,单位缴费比例从4%下调至3.5%, 个人缴费比例 维持不变。 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0.5%调整为1%。 三、以上调整从2019年1月起执行。 法律客观: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下同)。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