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刑事责任影响工作吗 |
释义 | 在大量的法律法规中,对曾经违法犯罪的人员设置了职业和行为的限制,列举如下:公务员《公务员录用的规定(试行)》第17条:“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本条涵盖很广,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构、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系列管理单位)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1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民法院书记员《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4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书记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民陪审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1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民监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7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考试或者申请考核: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开除公职的。”《司法部关于刑满释放人员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批复》:“对于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已领取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件的,应当认定其《法律服务执照》无效,其所在的法律服务应当予以辞退,收回其《法律服务执照》,并报核发执照的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公证员《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外交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申请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和考试: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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