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发商卖车位不合法。 在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可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若开发单位将属于业主共有的地下车库,私自出售或出租,开发商属于无权处分人,业主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共有车位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也可以将租赁所得收益归业主所有。 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该车位: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位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的; 2、开发商把建在地下车位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的; 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位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