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无效等情况,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适用范围与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合同中的适用范围和违约责任。根据该条款,适用范围包括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等方面。违约责任方面,根据该条款规定,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同时,该条款还强调了违约责任的补救措施,包括请求履行、请求赔偿、解除劳动合同等。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违约责任得到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以保障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结语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违约责任,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该条款,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通过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和违约责任,该条款确保了劳动关系的公平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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