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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承权赋予遗腹子吗?
释义
    胎儿继承权的保护与限制:胎儿作为未来继承权利主体,在继承开始至分割遗产期间享有特留份额。保护胎儿合法权益是符合我国传统的做法。然而,胎儿继承权受到条件限制,遗产数额应满足胎儿独立生活的生活必需。继承人有义务保留胎儿应继份额,否则胎儿监护人可通过法律维护权益。胎儿继承权最终取决于其是否存活,若存活则获得继承权,否则特留份归原财产所有人的继承人分配。
    法律分析
    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未出生为什么还要赋予其继承权呢?这是因为胎儿是一个特殊的未来的继承权利主体,他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于母体中了。从继承开始以后到分割遗产时,胎儿虽然没有出生,成为现实的权利继承主体,但鉴于继承权基本上是属于一种身份权,胎儿作为死者亲生子女,依法应享有继承权,因此,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法律为他虚设了主体位置,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是符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的。
    但是,民法典赋予的胎儿继承权是有附加条件的。在分割遗产时,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也就是把胎儿拟制为享有特留份额的权利人。保留的应继份额的数额,通常应理解为以能够满足该胎儿出生以后,至独立生活时为止的生活必需为原则,同时也要考虑到被继承人遗产的数额,其他继承人的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等情况。
    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是继承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如果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没有为胎儿保留应继份额,或者为胎儿保留的遗产数额过少,则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数额中,按比例扣回适当的遗产数额,必要时可以由胎儿的监护人诉诸法律,以切实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
    胎儿继承权的最终取得:如果胎儿出生(活体),那么婴儿就依法取得了继承权。如果流产或胎儿出生时为死体,那么胎儿丧失继承权。如果胎儿丧失继承权,那么特留份就回归到继承刚刚开始时进行分配(也就是由原财产所有人的继承人按照财产分配原则分配)。
    结语
    胎儿继承权的确是一项特殊而重要的法律规定。尽管胎儿尚未出生,但根据我国养老育幼的传统,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胎儿继承权。然而,这种继承权是有附加条件的。在分割遗产时,应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以满足其独立生活的必需,并考虑其他继承人的情况。如若继承人未履行保留义务,胎儿的监护人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权益。最终,胎儿是否出生决定了是否取得继承权,否则特留份将按照原财产所有人的继承人进行分配。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各方利益,确保胎儿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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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3: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