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纪人什么时候可以行使介入权 |
释义 | 行纪人可以作为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卖出或者购买委托人的委托物。这就是通常说的行纪人的介入权,即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实施行纪行为时,有权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与委托人进行交易活动。行纪人行使介人权,实际上就是行纪人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与委托人之间直接订立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六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一、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条件有哪些 1、须有生效的行纪合同存在。具有实际履行意义的生效行纪合同时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前提条件。没有行纪合同,或虽有行纪合同存在但未生效,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就缺少了根据。 2、行纪人介入权的标的物范围受到限制。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标的物法律明确规定必须是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因为此类商品在价格上比较有透明度,行纪人难以任意抬高或降低价格。 3、委托人无禁止的意思表示。只要委托人在行纪人在介入的通知到达之前的任何时候做出禁止的表示,行纪人就失去了行使介入权的机会。委托人的这种意思表示既可以在行纪合同订立之时做出,也可以在行纪人介入前做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4、行纪人应具有履行因介入所承担的义务的能力。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这种义务在行纪人行使了介入权之后就表现为行纪人本身要有缔结合同的能力。如果行纪人没有订立合约的能力,那么就必然会对委托人的利益有所损害,行纪人就违反了行纪人应负的对委托人诚实信用的原则。构成了对委托人的恶意欺诈。 二、行纪人介入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时,只需将行使介入的意思表示告知委托人即可,无需委托人的承诺,只要行纪人行使介入权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也无禁止的意思就可以了。行纪人实施介入的告知,可以采用明示(书面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如实际履行行为。但必须让委托人知道行纪人就是买受人或出卖人,从保护委托人利益考虑,行纪人实施介入的意思表示采用到达主义,于到达委托人时才开始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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