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任一方当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就要对该事故负上全责: 1.故意创造道路交通事故; 2.由于任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而其他方当事人并无违章行为;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查证不了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以及毁灭证据;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 三、同等责任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不确定责任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