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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庭上当场提交证据是否有效
释义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在法庭上当场提交的新证据是有效的,包括一审和二审程序中的新发现证据以及经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证据。当事人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一审和二审的新证据,若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法院将不予采纳。然而,若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证据,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明显不公正的裁判,该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法律分析
    民事案件在法庭上当场提交证据是有效的。
    对于民事案件
    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此外,《民事证据若干规定》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拓展延伸
    法庭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其主张
    在法庭上,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是评判其主张的关键。法庭会对这些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能够支持当事人的主张。有效的证据应当具备可信度、相关性和完整性。可信度意味着证据来源可靠,如专家意见、证人陈述或可查证的文件。相关性要求证据与争议事项直接相关,能够提供对争议的有力证明。完整性指证据应当全面、充分地展示事实,不能有遗漏或歪曲。法庭将根据这些标准来评估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支持其主张,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结语
    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在法庭上当场提交的证据是有效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证据若干规定》,新的证据包括一审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期限内提供但经法院准许延长期限后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中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调取但未获准许的证据。当事人应在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一审新证据,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法庭将根据证据的可信度、相关性和完整性来评估其支持当事人主张的能力,并作出相应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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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