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三人过错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的主观过错。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造成他人损害是否属于第三人过错还需要看该工作人员是否是第三人过错主体,并且要看它与当事人没有过错联系,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因职工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侵权职工追偿。替代责任制度的设计主要是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保障受害人能够的到及时救济,所以法律才把使用人责任规定无过错责任。按照民法的原理,用人单位或雇主是受益者,使用员工为你效劳创造的利益归属单位,那么员工为单位创造效益的风险也应归属单位,即报偿理论,获得利益者承担其伴随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二、劳务派遣的职工造成他人损害谁承担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是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指示和管理,同时由用工单位为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所以,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责任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 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