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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怎么样领取失业金
释义
    成都市失业保险领取分为两个步骤。首先,用人单位需在失业人员离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上签字,并为失业人员办理社保参保手续,以减少相关手续。其次,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本人需在社保参保人员减少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包括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律分析
    一、成都市失业保险领取
    1. 用人单位需在失业人员离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上签字,并为失业人员办理社保参保手续,以减少相关手续;
    2. 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保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后的7日内,需将失业人员名单等材料提交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3. 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本人需在社保参保人员减少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4.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有关事项告知经办人,并纳入次月发放计划。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具体原因;
    5.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办理“求职登记”、“培训登记”和“失业登记”,次月起按月签字申领,申请成功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在签字申领的当月月底前发放到账,连续两个月未签字做自动放弃处理。
    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前款第(二)项所称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
    (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扩展资料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第二十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则失业人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失业,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此外,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不足2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为24个月。
    综上,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包括: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而具体的享受期限则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年限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结语
    成都市失业保险领取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用人单位需在失业人员离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上签字,并为失业人员办理社保参保手续,以减少相关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保参保人员减少手续后的7日内,需将失业人员名单等材料提交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本人需在社保参保人员减少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有关事项告知经办人,并纳入次月发放计划。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具体原因;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办理“求职登记”、“培训登记”和“失业登记”,次月起按月签字申领,申请成功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在签字申领的当月月底前发放到账,连续两个月未签字做自动放弃处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为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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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