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享有何种权利 |
释义 | 1、获得补偿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2、获得安置的权利。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3、知情权。《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征地审批结果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求,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却有必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4、对补偿标准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申请有关人民政府协调和裁决。 被征地农民工能否享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这个补贴是指没有就业的农民,被征地以后,政府给予办理个人养老保险,并有补贴。每个地方的补贴政策不同,比如在银川的补贴政策是这样的:对被征地农民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市政府按照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同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全部计入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征地时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从政府一次性补贴资金到位的次月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定重新计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未满60周岁的,按自治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继续参保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时间(不含一次性趸缴费用年限)计算。 征地时被征地农民应该享有哪些知情权 1、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2、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3、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国土资源局应将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农民征地享有哪些补偿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土地被征收农民应该享有哪些权利 依照我国法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被征地农民享有16项权利:(1)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2)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予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3)调查结果确认权:预征土地现状调查须经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4)申请预征听证权: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5)参与报批权: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为各级政府在征地报批时的必备材料;(6)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征收土地的农民;(7)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8)调查结果核准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进一步核准;(9)补偿方案听证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10)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11)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12)对补偿标准争议权: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有权提出协调申请,有权提出裁决申请;(13)拒绝履行政令权:土地补偿费未全额到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有权阻止施工;(14)恢复耕种权:土地征收批复后二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15)违法举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占用土地等行为都有权举报;(16)享受社保权:征收农民土地的应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 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包含哪些 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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