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禁止下列行为 : 1、损坏或者擅自挪用、停用、关闭、拆除消防设施和器材; 2、吸烟或违章使用明火; 3、使用电热器具、瓶装液化石油气和燃油、燃气取暖设备; 4、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 5、在配电设备周围0.5米以内放置可燃物; 6、在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帘下方,设置柜台或放置物品; 7、锁闭安全出口,遮挡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堵塞疏散通道; 8、占用疏散通道、防火间距、消防车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 9、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性能等级; 10、减少安全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 11、任一层容纳人员超过安全疏散所允许的总人数; 12、在营业时间内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内部装修等作业; 13、在四周搭建违章建筑,设置影响消防扑救的架空线或遮挡排烟窗的广告牌等障碍物; 14、搭建、构建夹层; 15、加工、存放天然棉、人造棉和软质聚氨酯泡沫; 1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