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通过走访调查评估对象所在的相关村(居)和单位等方式,认真听取当地派出所、村(居)委会、家属和村(居)民意见,全面调查假释对象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工作经历、人际交往情况、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大小,准确评估其社会危险性和再犯罪可能性,确保调查评估意见的客观、真实、合法,及时、全面、准确地落实好每一名假释前调查评估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假释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